(2017)苏0707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涛、XX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涛,XX清,徐进忠,XX晓,杨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涛,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XX清,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进忠,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XX晓,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杨少峰,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涛、XX清、徐进忠、XX晓、杨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庆涛、XX清、徐进忠、XX晓、杨少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307.06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已登记扣押了被执行人徐进忠的车辆,其余被执行人均长期躲避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线索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