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童正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正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9号罪犯童正伟,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童正伟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童正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财产刑上判处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0元,财产刑应履行的数额高,该犯本次仅交纳赔偿款人民币500元,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正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