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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申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计顺英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计顺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计顺英,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吕耀东。再审申请人计顺英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徐汇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计顺英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诉讼程序,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故徐汇公安分局有权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徐汇公安分局在原审中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训诫书、劝返接回通知单、上海市驻京工作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计顺英于2016年5月1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徐汇公安分局对计顺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不悖,原审判决驳回计顺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经审查,本案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所述,计顺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计顺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