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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史春鹏与厦门繆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鹏,厦门繆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周梦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132号原告:史春鹏,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美玲,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繆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堤海湾公园商业附属设施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JPHX0。第三人:周梦熊,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史春鹏与被告厦门繆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梦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郭春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春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春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春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月 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