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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399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50年12月18日出生,无业,残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女。原告:杨某2,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3,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女。被告:杨某4,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与被告杨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