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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德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姜德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西乌鸡村委会北800米。法定代表人:章荣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德发,男,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秀清,男,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德发劳动争议,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格林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