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1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小浜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林,该公司员工。申请被执行人周小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小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偿还申请人本金320万元及相关利息及担保费用等,案件执行费34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名下权证号2015204099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轮候,产权有瑕疵)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因资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闻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