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3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587丁豪与徐良、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豪,徐良,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豪,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良,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田凤,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丁豪与徐良、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良、田凤应共同归还丁豪借款40万元、偿付逾期还款利息8万元(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徐良、田凤负担。因徐良、田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8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徐良、田凤名下的两处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无法对此进行处置。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徐良名下号牌为苏E×××××的已查封车辆,故无法处置该车辆。目前被执行人徐良、田凤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徐良、田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丁豪的债权未能实现。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