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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李辉赵碧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宋怦憎,李辉,杨晓芳,方顺财,赵碧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9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居委202号(中业太阳城2-1-1至2-1-7、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79778339。主要负责人:吴兴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怦憎,女,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晓芳,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方顺财,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碧容,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被告宋怦憎、李辉、杨晓芳、方顺财、赵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