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斌、吴剑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吴剑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吴剑操,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罗斌申请吴剑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05民初24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剑操应支付申请人罗斌案款1023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03734.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剑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