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太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6521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OU,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太红,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