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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银行申请执行刘连春、郑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银行,刘连春,郑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郑银行,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连春,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郑丽华,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号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