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书贵与重庆市仁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书贵,重庆市仁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田书贵,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仁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乔亭村五社.双塘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0315698-8。法定代表人:吴小波,经理。关于田书贵申请执行重庆市仁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7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494831元,执行费7250元尚未缴纳,未查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