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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臣山与孙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臣山,孙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908号原告:康臣山,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祥,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康臣山诉被告孙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康臣山以与被告孙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臣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臣山承担。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