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臣山与孙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臣山,孙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908号原告:康臣山,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贤,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祥,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康臣山诉被告孙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康臣山以与被告孙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臣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臣山承担。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