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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燕与被告付正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付正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44号原告:吴燕,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正财,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吴燕与被告付正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