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燕与被告付正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付正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44号原告:吴燕,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正财,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吴燕与被告付正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