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此呷与阿好次里、阿好日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此呷,阿好次里,阿好日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赵此呷,男,1970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阿好次里,男,1947年9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被执行人:阿好日到,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赵此呷与阿好次里、阿好日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阿好次里无身份证,其烤烟户头是用次子阿好日日身份证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阿好日日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开设帐户的存款7981.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04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