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8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黄有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955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有准,男,壮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有准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06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有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黄有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的汽车一辆,但因被执行人及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故无法扣押处理。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有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黄有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准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邱 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