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呆鹰岭肉食水产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呆鹰岭肉食水产分公司(原衡阳县肉食水产公司呆鹰岭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承受人),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吕宏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县呆鹰岭肉食水产分公司(原衡阳县肉食水产公司呆鹰岭区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法定代表人:廖少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呆鹰岭肉食水产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6)衡蒸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