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伍品正与伍品方、何雨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品正,伍品方,何雨璇,桂林阳朔晨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人饮业有限公司,桂林鲜花满屋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355号原告:伍品正,男,汉族,1946年6月22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伍品方,男,汉族,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何雨璇,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桂林阳朔晨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高田镇凤楼牛头岭脚。法定代表人:伍品方。被告:桂林市漓江人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路350号天宝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何雨璇。被告:桂林鲜花满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桂花路(阳光100西街广场)。法定代表人:何雨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品正与被告伍品方、何雨璇、桂林阳朔晨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人饮业有限公司、桂林鲜花满屋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品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雨璇、桂林市漓江人饮业有限公司、桂林鲜花满屋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品正撤回对被告何雨璇、桂林市漓江人饮业有限公司、桂林鲜花满屋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熊 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