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沈呷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呷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849号被告人沈呷哈,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呷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沈呷哈在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2组马路边,持刀将被害人吉某某砍伤,造成其右大腿开放伤伴血管神经肌肉损伤以及右膝部、右上臂皮肤裂伤,后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沈呷哈在本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贝爱浪漫酒店”被挡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作案工具砍刀已扣押在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沈呷哈2017年6月1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因本案行政拘留为已执行六日。判决理由:被告人沈呷哈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沈呷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呷哈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沈呷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6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 娇速录员 胡艺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