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00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