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军行政处罚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同仁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刘发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刘军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川092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4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6日、7月25日、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号为6222340053339908信用卡在使用,现已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至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其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2D6**的众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6、上诉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启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