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珍与被告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珍,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7947号原告:白雪珍,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西安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海,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白雪珍与被告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珍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2、被告按照本金24000元、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26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会员,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7日、9日、至12日,共签订了六分借款合同,总计24000元。约定最后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6日,利率为年化24%,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将上述款项转给被告。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还款。被告江海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贷宝”系一款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在借贷宝注册后,即可在该平台上达成借款协议。本案原被告均系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7日、9日、10日、11日、12日达成借款协议,共计6份,款项总计24000元。借款协议约定利率为年化24%,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5日。被告均未还款。另,就本案借款原告当庭登陆借贷宝软件,演示借贷界面。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贷宝转账凭证手机截屏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借贷宝所建立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还款付息,现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已经违约。截止2016年12月25日,被告欠原告款项共计24000元,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雪珍借款本金24000元。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4000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白雪珍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江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