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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执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道凡、陈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凡,陈朝明,高静慧,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528-5号申请执行人:黄道凡,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朝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高静慧,女,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本院在执行黄道凡与陈朝明、高静慧、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静慧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绿地山庄A组10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经过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流拍价为78万元。申请执行人黄道凡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抵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裁定,同意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为678.5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为76.98万元,尚未执行到标的为601.52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