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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郏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郏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解放街*****号。关于郭某申请执行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