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和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173-7。法定代表人艾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镜,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赖心伶,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长春沟组,组织机构代码57340822-2。法定代表人郭和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和刚,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290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55014元。被执行人重庆和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和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