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谢正平、江涛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平,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548号被执行人谢正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江涛,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人谢正平、江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川15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人谢正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江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正平、江涛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谢正平、江涛被判处罚金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正平、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谢正平“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江涛“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伯英审 判 员 孙 懋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学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