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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李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李志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635号原告:李志华,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卫辉市李元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志国,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李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志华负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马运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卓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