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林燕、郑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燕,郑建武,福州盛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武,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盛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阳光花都3幢708号。法定代表人:何裕金,总经理。上诉人林燕、郑建武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盛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燕、郑建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燕、郑建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 宇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