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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洪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3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报,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巩义市华龙滤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公川村。组织机构代码:733844067。法定代表人:杨报,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王洪普,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娟,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报、巩义市华龙滤料厂与被申请人王洪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豫0181财保363号民事裁定,查封杨报驾驶的豫A×××××号越野车,期限为两年。巩义市华龙滤料厂按被申请人王洪普诉求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报、巩义市华龙滤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号越野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