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新全与孙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全,孙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56号原告:高新全,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遵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红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高新全与被告孙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高新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高新全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