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早国与崔海军、崔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早国,崔海军,崔海贵,宋加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6017号原告: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海军,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崔海贵,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宋加路,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早国与被告崔海军、崔海贵、宋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宋早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早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高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