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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汪长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汪长清,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长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881号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汪长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物业管理费2,205.84元;二、被告汪长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物业费1,102.92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物业费1,102.92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汪长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4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汪长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