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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宗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宗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宗辰,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晃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宗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