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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2384号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红光商贸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殷道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国,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广水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广水市。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29.78元;2、由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截止2016年4月13日,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20629.78元未付。经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由此成诉。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诉属实,但因我公司目前资产无法变现,暂无现金付款。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质保金20629.78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北永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保证金共计20629.78元。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广水市百盛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