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伟,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7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宁。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68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郎宇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伟、罗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1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郎宇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伟、罗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13号】,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