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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恒、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恒,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韦恒,男,壮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7DQ28P。申请执行人韦恒与被执行人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5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恒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95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二二、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盛地本草商贸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95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