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熊小平、吴三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平,吴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熊小平,男,1960年9月10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三国,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055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59元,但被执行人吴三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三国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