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羿、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羿,徐国强,朱慧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9号申请执行人包羿,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徐国强,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朱慧芹,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申请执行人包羿与被执行人徐国强、朱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国强、朱慧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羿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国强、朱慧芹应向申请执行人包羿给付欠款本金8117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607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强、朱慧芹现具体住址不明,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何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