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国还与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还,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姚国还,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邢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国还与被执行人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305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邢涛应给付姚国还钢材款320000.00元,邢涛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00元,合计323050.00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邢涛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姚国还履行执行���50000.00元,余款210000.00元在2017年12月15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姚国还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国还与被执行人邢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邢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因余款未到履行期限,姚国还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姚国还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黑0305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邢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姚国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员张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