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9刑初5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权,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化,太原市万柏林区矿业执法大队科员,户籍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6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张权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熙馨苑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6月4日、6月5日,被告人张权又两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石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尿样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军人民陪审员赵少华人民陪审员张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京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