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任浩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98号罪犯任浩,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经本院裁定,2015年1月4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任浩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2次;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实际表现,结合犯罪事实,减刑幅度从严掌握1个月。建议对罪犯任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任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2次;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明人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浩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其犯罪情节恶劣,应酌情缩减报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