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发斌与蔡青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斌,蔡青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797号原告:刘发斌,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青华,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历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斌与被告蔡青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发斌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鄂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