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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督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某某,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722民督52号申请人:文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五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文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2017年8月14日结算,共欠申请人劳动报酬4955元,并约定于2017年10月22日支付,但逾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要求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49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文某某劳动报酬495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