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字第1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蕾诉史引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史引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11534号原告:李蕾,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艳林,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楠,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引芳,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蕾诉被告史引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引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引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蕾撤回对被告史引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46.5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