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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罗誉与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誉,李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805号原告:罗誉,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李晟,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罗誉与被告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罗誉减少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本案已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2日、5月31日、6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30000元、40000元,合计100000元,并分别出具有借条,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誉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