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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德智与周湘祁、周承瑞、彭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智,周湘祁,周承瑞,彭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176-1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湘祁,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承瑞,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系周湘祁之父。被执行人:彭福利,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系周湘祁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智与被执行人周湘祁、周承瑞、彭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以该案已经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何京平审判员  周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