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霁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642号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泰豪商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974822-8。法定代表人:曾红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胡霁云,男,1978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07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霁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霁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