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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顾利忠、殷佳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利忠,殷佳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利忠,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吴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佳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顾利忠与被执行人殷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利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殷佳璐支付执行款8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殷佳璐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单元××室房产××套,本案经参与分配,现已执行到位74514元,余款725486元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殷佳璐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镇后市街××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殷佳璐已被本院另案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佳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