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珊丹与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珊丹,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911号原告:范珊丹,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A座2单元16层2室。法定代表人:宋康华。原告范珊丹诉被告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范珊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珊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珊丹负担。审 判 长 熊 刚审 判 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慕华 关注公众号“”